说说我对滴滴顺风车温州乐清案的看法

  1. 对其他主体的讨论只是为了再遇到这类问题能够尽量降低损失,惨案的始作俑者是罪犯,不是公安的效率,也不是滴滴的产品。
  2. 滴滴确实没有高效地提供出车牌信息,否则会对案情有帮助。但破案不能幻想处处都有如神助,如果那不是一辆滴滴顺风车,而是一辆普通的出租车,甚至黑车,受害人家属收到求救信息,又该找谁去拿这个车牌信息呢?
  3. 面对这种类型的报案,为什么不立即立案?拿不到车牌号就活该无法立案,受害人惨死吗?我不太懂,我国公安破案职能依赖报案人提供犯罪嫌疑人信息?
  4. 滴滴提供的是出行服务,至少与市政出租车相比,它所能提供的安全性细节只多不少。如果有立法要求营运车辆均可以一键报警但滴滴未严格执行导致杯具,那我支持干死它。但是没有,那又何以苛责滴滴?
  5. 至于滴滴顺风车的广告文案是否不妥,我觉得倒是可以套用“穿着性感就是性侵犯的理由?”,问一句“广告性感就是性犯罪的理由?”。性侵受害者性感与否不应当成为谴责的理由,对广告为什么就双标呢?
  6. 当然滴滴从产品本身到安全性都还可以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但做了是滴滴优秀,不做也分属应当。政府的社会职能都缺位的情况下,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不是搞笑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