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依法给予拦车救狗的300名违法分子处于罚款和拘留,还法律尊严ZT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事件视频http://v.ku6.com/show/x53xYBLWdAynxAtB.html
文字报道http://www.cnr.cn/gundong/201104/t20110416_507901095.html

事实十分清楚,一些自称动物保护者的人,违反法律,凭借莫须有的“怀疑”拦截他人车辆,甚至在警方到来证明车辆完全合法后,仍然拒不放行,持续时间长达15个小时,甚至导致高速公路封闭,直接间接损失无法计算。

这些人的行为已经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开头贴出的条款,可知这些人依法必须受处罚,最轻也是罚200(最高2000),而且可以并处拘留。

从本次时间的具体情况看,违法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后果严重(导致高速公路封闭),而且在警方劝告后仍然继续进行违法行为,知法犯法,藐视法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从重处罚。